南京市智康路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25/3/20 13:24:46 44次浏览 作者: 校管理员
南京市智康路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市智康路小学位于南至智康路,北至智通路,西至南湾营路,东至天和路。学校与南京市力学小学合作办学,于二○二一年九月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 办学理念:力学 立身
第四条 一训三风:
学校校训:力学
学校校风:力学 立身
学校教风:立学 立业 立身 立人
学校学风:力思 力创 力行 力健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了人的发展、适应人的发展、促进人的发展。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是江宁区教育局。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党支部监督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学校下设校务部、学生文化中心、教学管理中心、课程研发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安全法制办等。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履行职责,对校长室负责。
第八条 校长有以下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员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由校长最终批核。在“三重一大”事项上需经全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四、自主招生管理权。按市、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确定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领导学校的招生和统一收费工作。
第九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每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通过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管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利。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女工委、退教协、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
七、加快校园、校舍、教育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条 学校党的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除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及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群团力量的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表率。在坚持原则、大胆开拓、团结协作、吃苦奉献、清正廉洁等方面严以律己,正人先正己,真正把班子磨炼成过得硬、信得过、决策准、效率高的一个集体。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的方向、政策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五、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和管理。
六、领导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领导工会、女工委、退教协、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及各项行政工作。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罚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嘉奖、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十二条 学校在市、区教育局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一主两翼”的思路,进行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将校务委员会作为维护学生权利、保障学生利益、开展评教活动和推进校务公开的机构,密切家校合作,推进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建设,并且进一步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总结改进阶段性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学校重大决策。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中层以上行政、各部门负责人,工会、团队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确保学校领导班子在重大问题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一、凡属于下列范围内的问题,必须开会集体研究决定:
1.学校三年(五年)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及管理的工作报告。
2.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
3.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经济投资和经济开支,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中层以上干部的考核、调整和任免,教职工人事调动。
5.学校招生工作和收费工作。
6.教职工的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年终评比、奖惩兑现等问题。
7.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发展计划、后备干部的确定和培养,党风、廉政建设。
二、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 必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制度。
1.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必须事先通知,不搞临时动议。
2.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让大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位领导成员都有同等的发言权。
3.对集体研究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每位领导成员都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应按照一人一票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4.在执行决定和决议时,要按领导成员的分工负责,认真抓好落实,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好分管的工作。
5.在履行分工负责的职责,遇到新的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向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报告,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建立和深化校务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四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形象是:文明有礼、端庄大方、诚恳真挚、为人师表。教师目标:爱岗敬业、依法执教、严谨治学、团结协作、热爱学生、尊敬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敢于开拓、乐于奉献。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大力支持教职工学历、学位提升、先进评选、名、特、优教师称号评选和参与高层次培训等。
第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践行南京市中小学教师礼仪规范,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
第十九条 抓好以班主任、学科组、教研组为核心的教师三个集体建设,着重解决几个问题:其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增强集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其二,正确看待名利,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要服从于学校整体利益;其三,要以学校的事业发展为己任,以创造性的工作为主线,以出色的工作成果为追求目标,积极工作,建功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十条 坚持全面育人、全员育人,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南京市智康路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方案》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遵守《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私自收费和收礼,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教师在职期间必须坚持认真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校内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江苏省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二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区教育局规定统一编排学号,管理学生学籍。实行免试入学,不留级、不开除。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教师尊重学生成长和发展的规律,依法维护学生的权益。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把培养目标和学生的良好行为养成结合起来。重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九条 完善学生个性评价制度,推行网络化学生综合素质评定。
第三十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券”“爱心捐助”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进出校门登记制度,实行课堂学习、课间、午间休息、广播操、眼保健操、升旗、体育大课间、卫生、劳动、校园值日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大节日和活动学生应穿着校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不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道德教育、劳动技术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教育和传统美德教育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积极开展防近视、防病、防疫、防震减灾、防毒品、防邪教、防人身意外伤害、防艾滋病等教育。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全方位教育模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班级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开展体育节、运动会、艺术节、科技节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依据《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重视对学生进行体育与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国防教育、健康教育、环境教育等
第四十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一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研究学生作业的量与质。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四十二条 坚持课堂教学改革,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听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校本课程体系。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第四十五条 教学管理中心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用。
第四十六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教研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四十七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做好各类文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 总务、环境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四十九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笫五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加强校舍、校产、设备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加强对师生餐饮的管理。 进行“节水型”单位、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做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三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五十四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卫生、整洁,校内教师车辆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全校范围内实行“无烟学校”制度。
第五十六条 安全法制办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大会审议通过,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施行过程中,若与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相抵触,一律以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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